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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起源
1983年代,在北區原住民族知青以手稿發行《高山青》刊物,開始反省原住民社會發展進程所面臨的各種困境,隨後的1988、1989年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聯盟」抗議訴求可得知,除了向國家追討原住民族傳統土地之外;持續要求成立中央原住民族專責機構等。1996年在國會成功運用關鍵少數角色下,終於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把原住民族政策邁向新的里程碑。
2004年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在安理會的報告書中,首度將「轉型正義」界定為「關聯一個社會嘗試處理大規模濫權遺緒的機制及全方位的程序,為了確立可究責性、實現正義及達成和解。並涵蓋不同層級的國際介入、個人的起訴、賠償、尋求真相、制度改革清算及解職,或者以上的某種組合」;2012年,聯合國「促進真相、正義、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之特別報告員,Pablo de Greiff向人權理事會提出報告時提到「真相」、「正義」、「賠償」及「保證不再發生」是轉型正義的四個重要的組成要素。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自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十年。此期間,由於該法後續沒有完整的配套法令,以致原住民族與政府或民間的衝突抗爭,時有所聞。例如花蓮秀林鄉慕谷慕魚生態觀光開發事件、銅門部落擋路護木事件、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大獵祭事件、蘭嶼飛魚季水上摩托車侵擾漁場事件等,在在都凸顯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無法落實的現況窘境,並已嚴重牴觸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土地權與文化權等攸關「民族自治」的立法精神。因此,如何在國家發展的同時,仍能兼顧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應有保障,進而促使原住民族文化的傳承與創新,達成國家治理、民族自治與文化保障的最大整合效能,此已是國際社會、國內各級政府與原住民族各界必須正視思考的一個當代重要發展議題。
此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係源於族群集體發展、代代相傳之文化成果,涵蓋原住民族特有之傳統文化、語言、風俗習慣、道德倫理、物質及精神文化等文化資產。然而,隨著社會變遷與不同文化的衝擊,日益出現不少文化資產保護及創意產業發展的倡議。聯合國大會2007年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的第11條及31條,即規定原住民族有權信守和振興其文化傳統與習俗,亦有權保存、掌管、保護和發展自己對這些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承認和保護對這些權利的行使。爰此,我國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及13條之規定,制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會創作保護條例》,其兩項子法亦已於2015年3月公布施行。至此,可以探見我國原住民族文化權的理念倡議與法政實踐,終獲起步與開展。
時至今日,蔡英文總統為了「臺灣的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因統治者壓迫,和自己的土地、傳統領域和自然資源被剝奪等原因,長期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導致其無法按自己的需求和利益行使其發展權」,於105年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希望從歷史的回顧當中,讓臺灣社會瞭解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的轉變與持續,透過辦理本次「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學術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研究之學者專家進行討論,亦將廣邀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及原住民族朋友參與,以建立瞭解、溝通之橋梁,期待透過此一研討會作為論述、討論之平台,共同提出原住民族發展的未來展望,進而促使臺灣多元族群文化環境的建構以及民族自治的未來願景,得以逐一落實,更臻完善。
會議目的
本研討會目的為持續關注我國原住民族政策發展,並檢視我國現行法令,了解政府各部會可實際運作哪些管控措施?需要修訂與增訂的法令規範有哪些?以及如 何透過建立系統性、根本性及整體性的法律規範等政策之回顧與前瞻。藉此研討會的集思廣義,返本開新,進而結合各領域專家學者、族人之經驗分享,為原住民族政策找出更符合族人與社會期待之發展願景。具體目地,羅列如下:
(一) 以「臺灣原住民族政策之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為研討會主題,針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法政 發展、教育文化與藝術展演、社會福利、經濟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土地政策、其他(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原 住民族權利指標等)等八大 主題,邀請相關領域研究之學者專家發表論文並進行座談,集思廣義,尋求共識。
(二) 經由「原住民族政策」實務探討提出未來政策方向建議並提昇國內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議題的重視進而提昇 台灣原住民族在臺灣的能見度及地位。
(三) 針對「原住民族政策」此一主題,在產、官、學界建立良好互動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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